一、协会筹备成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国权[2005] 30号)批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China Audio-Video Association)(下称“协会”) 于2005年12月23日开始筹备成立。在经过广泛调研并由100多家音像权利人作为发起人,协会筹备组于2006年3月8日向民政部提交申请进行登记备案,目前已经由民政部上报至国务院进行最后的审批。正式成立后的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二、协会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
协会是我国音像著作权领域唯一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协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方便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
3、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对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创作环境的改善,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奖励活动;
7、加强与音像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协会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协会权利主要来源于会员授权和海外同类协会相互代表协议。截至2007年11月,协会已取得100余家中外唱片公司的授权。
三、协会目前已经开展的工作
卡拉OK经营企业免费经营性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是目前最突出的侵犯音像著作权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因此,作为音像著作权权利的代表和集体管理组织,协会将收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作为首要开展的重要工作。
2006年7月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用标准》,国家版权局同意由两组织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版权使用费。在经过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9月21日一个月的公示期之后,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6年11月9日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确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可适当调整。
公告还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为全面开展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协会专门成立了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依据国家版权局公告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截至2007年11月,运营中心已在全国各地建立联络站30多家进行收费工作,已与协会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卡拉OK店家数有300余家,涉及近4000多个包房,已经履约近期交纳版权使用费近1000万。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约10万家卡拉OK经营企业,如果在国家版权局以及各权利人的大力支持下,实现全部卡拉OK经营企业依法交纳版权使用费,协会仅此项工作将为各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著作权收益,为我国音像著作权的保护做出巨大贡献。
四、协会未来的发展
除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维护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以外,协会还将代表会员积极开展活动,通过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展开研讨会等方式据推动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相关立法活动,为会员争取更多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种权利,没有给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此种规定严重弱化了对音像著作权的保护,也和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和实践相悖。世界上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鉴于此,协会已经召开三次座谈会,许多音像制作公司积极参会,并集体通过媒体发表了呼吁书。日前,协会已会员单位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请求,请求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从其他国家实践来看,广播权和表演权都为本国录音制作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例如,日本表演者集体管理协会和唱片集体管理协会2005年从广播组织收取二次播放使用费45.9亿日元;英国录音制作者集体管理协会2003年广播权收取使用费4600万英镑,表演权收取3100万英镑;欧洲36个集体管理组织在34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录音制品和音乐视频的授权工作,2006年统计总收入6.93亿欧元;荷兰录音制作者集体管理协会2006年收取使用费5500万欧元;爱尔兰录音制作者集体管理协会2006年收入1160万欧元,预计2007年收入1300万欧元。
然而,我国录音制作者无法分享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播放音乐的经营场所因大量使用录音制作者的制品而带来的利益,这给录音制作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普华永道的统计,中国商业广播电台的广告收入今年就已经达到了4.26亿美元。如果按许可费率为5%计算,艺人和唱片制作者在这方面的收入就可以达到2000多万美元。若再算上电视和其它渠道的广告以及在酒吧等的公开表演收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情况,我们预计额外的年收入将会接近每年1亿美元。
另外,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一旦中国引入这两项权利,中国本土的艺人和制作者还将能够从很多其他的国家得到新的收入。
综上所述,为更好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利益,使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修改的现行的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协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将以此为主要目标,并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版权收入。
除广播权和表演权以为,协会还将加强法律已经规定的音像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和出租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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